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提供權利人錄音製品的行為怎麼認定 普法法律網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9.41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 TAG標籤:製品 認定 未經許可 服務提供者 錄音 人身侵權 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