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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書

繼承權公證書

    
    
    
    1.格式 繼承公證
    
    (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係)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於××××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後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寫明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繼承權的公證應注意的事項有:
    (1)不動產繼承,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如果是多個繼承人的,則必須到同一個公證處申請公證。如果是幾個公證處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協商去一個公證處公證。
    (2)當事人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包括:①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②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如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等。③被繼承人的遺產產權證明,如房產證等。④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交遺囑。⑤當事人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如父子關係、夫妻關係等,以證明繼承人是否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3)代位繼承的,應當提供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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