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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判決依據

離婚訴訟判決依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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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判決離婚上訴的依據何在呢

第一,對於情感問題,法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二審法院一般予以維持。如果一審法官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又無法定離婚的理由,其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屬於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在司法實務中,如果一審判決被二審法院改判,會影響一審法官的“業績”。因此,二審判決一般不輕易改判,尤其是一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形。因此,在沒有法定離婚理由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幾乎必然維持原判。如此一來,當事人不僅僅浪費了3至6個月的時間,然後又要等待6個月才能起訴。

第二,即使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也只能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明確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這是因為,一審判決不離婚的案件,未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處理。如果二審法院直接判決雙方離婚,必然要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這就違法了二審終審制,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因此,在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二審調解結案的機會很低。這就意味著大多數應當判決離婚的案件,都會被髮回一審法院重審。與其二審程式中又折騰3之6個月,當事人還不如不離婚訴訟判決離婚上訴,在等待6個月再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