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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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擔保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關於民間借貸擔保糾紛代理詞

浙江銘生律師事務所接受陳某、曹某翠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劉某豆訴曹某翠、陳某民間借貸擔保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經過庭審調查,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2013年8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三萬元,被告二曹某翠、被告三陳某對該三萬元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在2013年9月26日已經履行了擔保義務。庭審中原告所陳述交付的四萬元,和該份借條是對被告一以前借款結算的三十三萬元的事實不存在,被告二、被告三對原告與被告一借款往來不知情,更談不上為其結算作擔保,而且在該份借條當中也沒有寫明該份借條是對以前借款的結算,原告陳述的與其提交的證據不符。

二、退一萬步講,就算原告所主張的2013年8月5日借條內容三十三萬元是真實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針對該份借條實際交付到底是三萬還是四萬說法不一,原告陳述交付的是四萬元,但沒有實際交付三十三萬元。因此就算原告主張交付的四萬元成立,被告二、被告三也只對需要對四萬元承擔擔保責任,並不需要對三十三萬元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原告認為被告二、被告三需要對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必須在借條當中明確寫清楚。但是原告在借條當中並沒有提及需要對以前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三、被告二、被告三在2013年8月5日借條中擔保的是三萬元的債務,因此如果涉訴,兩被告只需支付三萬元標的額的律師費,而不是三十三萬元標的額的律師費,況且被告二、被告三已經履行了擔保義務,因此該律師費用不予承擔。

綜上,被告二、被告三已經履行了擔保責任,至於原告與被告一以前的債務與被告二、被告三沒有關係,被告二、被告三不需要對被告一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張月紅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