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假釋考驗期滿怎麼算

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在刑期執行二分之一以上的可以申請假釋,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對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員在刑期執行十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假釋,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考驗期限,考驗期間被假釋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依法接受社群矯正且在離開居住地前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若被假釋人員在考驗期內考驗合格,則考驗期滿後認定為其剩餘未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但假釋可以理解為在監獄外執行原刑罰,而不是無罪判決,假釋考驗期結束僅說明被判刑的人員不必再回監獄執行刑罰,不可就此認為假釋合格即改判無罪也不意味著被判刑的人員就沒有前科記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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