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普法法律網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1.3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TAG標籤:無期徒刑 刑事辯護 有期徒刑 刑事處罰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