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法院判監外執行的程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書抄送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法院判監外執行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