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法院審判階段需要多久時間

法院審判階段需要多久時間
律師解析:根據案件型別的不同而規定的審理時間不同: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
2、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一十條
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