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強迫交易罪數額多少呢?

強迫交易罪數額多少呢?
律師解析:從法律意義上講,強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買賣商品,強迫對方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甚至造成嚴重情節的行為。如果當事人有上述的犯罪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對於強迫交易罪的起訴標準,法律有明確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行買賣貨物、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
3、強迫三次以上交易或者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金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假冒偽劣商品,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