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適用的範圍有哪些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1.5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TAG標籤: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