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檢察院申訴不批捕後怎麼辦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提綱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提請批准逮捕。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說明理由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
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複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五日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認為需要複核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後五日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不批准逮捕的應立即放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院申訴不批捕後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