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血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1.0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強迫賣血罪認定標準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認定為強迫賣血罪。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TAG標籤:賣血罪 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刑事辯護 強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