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怎麼處理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3.33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疫情期間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TAG標籤:刑事辯護 公共場所 鬧事 起鬨 疫情 刑事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