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書記員迴避是否由法院院長決定

書記員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工作人員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擔任辦理案件的記錄工作和有關事項的人員,並協助辦理一系列司法輔助工作。
刑事訴訟法中書記員迴避決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是在檢察院就由檢察長決定,不論是在檢察院還是法院;
只要是屬於迴避人員範圍內的人員自行迴避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當記錄在案。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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