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如何認定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盜竊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還包括在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司法實踐來看,在一般共同盜竊犯罪中,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員,可以認定為主犯。
在共同盜竊中,不僅發起者、邀約糾集者,可以成為盜竊的主要作用人,在共同盜竊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員,也可以成為盜竊的主犯。如在共同盜竊中出謀劃策、操縱盜竊犯罪的人,盜竊手段狡猾、盜竊技術熟練,在盜竊犯罪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人;在盜竊中特別積極的實行犯等。有些盜竊犯,既不是發起者,又不是糾集者,但被他人邀約參與盜竊犯罪之後,在共同盜竊中,特別積極和賣力,對促成和實現犯罪發揮了主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如何認定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