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律師解答

什麼人可以做見證人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7條,對見證人的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具體而言,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M鍵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這裡包括兩方面的利害關係,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由於他們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係帶形式,訴訟活動的見證過程中,往往站在自身立場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己方的利益,難以保證對訴訟活動的公正鑑證,也會使人們對相關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正產生或者不信任。

什麼人可以做見證人

二審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勢必影響見證的效果不低於對案件的公正處理,也容易引起人們對刑事訴訟活動公正的懷疑,或者不信任,無論是何種利害關係,只要可能影響到案件公正處理的,都不能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密切關係,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比如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非凡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嫌疑人有利害關係,但是尤其鑑證搜查過程,能夠有效監督偵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並不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故可以擔任見證人,相反不應由被害人的家屬擔任見證人,因為其擔任見證人不足以有效監督偵查人員依法進行搜查,會影響到案件,案件公正處理三行時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設立見證人的目的待遇監督相關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法進行,確保相關筆錄和清單的客觀公正,因此應當有事實相關刑事訴訟活動主體以外的人進行鑑證,以避免自己監督自己的現象而行事。

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相關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相關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輔警,保安人員等相關人員,已經參與相關刑事活動,不一,尤其在擔任見證人,除此之外都可以做見證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