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怎麼認定 普法法律網 貪汙受賄辯護律師解答 2.6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介紹賄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二、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三、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四、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TAG標籤:貪汙受賄辯護 認定 刑事辯護 賄賂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