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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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處罰聽證程

農業行政處罰聽證程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農業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對行政處罰機關有哪些規定呢?

你好,根據本農業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適用於本市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 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以下統稱適用聽證程式的 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以及與聽證相關的其他單 位和個人。
本條前款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具體實施行政處 罰的下列部門或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 農業管理機構。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超過 5000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超過 30000元的罰款。 第二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 益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 應當公開舉行。
本規定所稱當事人,是指農業行政機關擬給予行政處罰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