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 普法法律網 行政處罰 2.2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1.調查取證;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TAG標籤:行政類 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