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最長多長時間 普法法律網 行政處罰 1.5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一般是30日,最長不超過60日。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 TAG標籤:最長 強制措施 行政類 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