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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於行政仲裁定義是怎麼解釋的

一、法律上對於行政仲裁定義是怎麼解釋的?

法律上對於行政仲裁定義是怎麼解釋的

行政仲裁亦稱“行政公斷”。行政機關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按照法定仲裁程式予以解決的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所設的特定仲裁機關,依法對民事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裁決,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爭議雙方受到裁決約束。行政仲裁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二、行政裁決的程式是哪些步驟?

雖然涉及到行政裁決制度的法律越來越多,但是對行政裁決的程式規定還較少,更缺少行政裁決程式的統一規定。行政裁決程式實際上是關係到能否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制度應有功能的重要條件,根據時下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國行政裁決的有關實踐,行政裁決應遵循如下的程式環節:

1、申請 當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首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裁決申請。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是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理人;

(2)、申請裁決的事項必須是依法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事項;

(3)、申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4)、申請必須在法定時間內提出;5、申請裁決通常要遞交申請書,並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爭議的事項、有關請求及其根據、理由等。

2、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後,要對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如果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應及時作出附理由的不予受理決定。

3、答辯 受理的行政機關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4、審查行政裁決機構正式受理當事人的裁決申請後,開始對當事人之間糾紛的事實和證據等進行實質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除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申請、答辯書及所附材料,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分析外,還可根據案情需要進行有關調查、勘驗或鑑定。調查、勘驗、鑑定既可由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自行進行,也可由行政機關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和組織進行。

5、裁決行政機關通過審查,應及時作出相應裁決。裁決必須製作裁決書,裁決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身份、爭議糾紛的內容,裁決機構認定的事實及其根據、理由、依法作出的裁決。並要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法律救濟途徑。如果是終局裁決,應告知當事人履行裁決的期限。

在經營活動中由於一些原因導致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爭議,經過協商雙方都各不相讓無法達成共識,就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仲裁的申請,通過行政機關的仲裁調解,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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