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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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無證經營的小店。一旦發現沒有營業執照,行政人員會取締其店鋪。很多人疑問取締是否屬於行政處罰,答案也是眾說紛紜。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了相關資料,從法律依據方面為大家帶來這一疑問的解釋,供大家參考!

取締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取締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1、我國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對此,目前沒有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依照行政法理通說,行政處罰是一種對違法行為制裁的行政行為。依此觀點,取締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從行政處罰的分類上,取締可以歸入“剝奪權利”的行為罰。依此看來,取締從法理上屬於行政處罰似無疑問。

2、關於取締的規定,在我國法律規範中多有出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取締是否屬於行政處罰”在法律規定中的條款中,明確指定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此法條,取締可以被歸納到剝奪商家經營權的行為處罰,從這一點上看,取締是符合行政處罰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防止類似情形的出現,經營商鋪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進行經營,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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