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司法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有什麼?
一、主體
行政處罰: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司法: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
二、客體
行政處罰: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
司法:物件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三、程式要求
行政處罰:雖然有相應的程式性規定,處罰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式性要求嚴格
司法:有嚴格的程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主動性程度
四、性質
行政處罰:“不能不理” 主動
司法:“不告不理”被動
五、工作身份
行政處罰:與行政相對人形成行政法律關係:既是執法者,又是一方當事人
司法處罰:以第三者身份居間裁判
司法是一個大的位面,在中國,以法院,檢察院,警察組成,即所謂的司法機構。負責維護國家正常情況下的秩序,而行政處罰,是在司法過程中行使的一種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包括七種,是在行為人犯罪違法,但情節輕微,不足以動用刑法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處罰手段: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違法的人員,首先要確定他們是司法處罰和行政處罰,然後再進行處罰。對於司法機關的行政處罰,對於情節比較輕的行為,可以先進行靜好,然後可以處以罰款的處罰,對於嚴重的行為,可以先沒收一部分違法的收益,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