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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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結案標準問題是什麼?

一切案件都有最終結案的一天,不管是刑事民事還是行政案件,而且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結案,如果超過結案期的話,當事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針對這一問題,在行政處罰方面自然也不例外,那麼行政處罰結案標準問題是什麼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行政處罰結案標準問題是什麼?

執法機關查處行政違法行為,何時就可以結案了,或者說查處行政違法案件的結案標準是什麼?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執法實踐中就出現了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認為應待行政處罰決定具有最終效力之後才可結案,也就是說待當事人失去主張權力的時候才可結案;有的認為當事人執行了行政機關的全部行政決定就可結案;也有的認為執行了行政處罰決定,例如繳納了罰款,就可結案。

行政違法案件很複雜,情況各異,不好給出一個具體的判斷標準。如果非要找個標準的話,可否將執法機關在查處行政違法行為中已全部履行了職責作為是否可以結案的標準。換句話說,違法行為當事人如果全部履行了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包括行政機關要求的停止或改正違法行為,以及對違法行為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機關就可結案了,說明該案件已經完結。至於當事人履行了行政決定的義務後,是否會在法定期限內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複議機關或司法機關會否撤銷行政行為,則是另一個問題了。如果當事人不服執法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又不履行,而且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的,此時,該案件不宜結案,因為執法機關的職責尚未履行徹底,或者說尚未全部履行 。另外,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執行的,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後是否就可結案了呢?也不好一概而論。如果法院不受理的,或者法院裁定不應當執行,而執法機關有異議時,執法機關是可以(應當)申請複議的,也不宜結案。總之,查處行政違法案件的結案標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關鍵要看執法機關是否盡職盡責了。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行政處罰結案標準問題是什麼的相關資料,結案標註簡單來說就是一個案件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才可以結案,這雖然在法律當中也是有規定的,但是自由裁量性還是比較大的,如果大家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線上諮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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