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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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舉證責任

行政處罰的舉證責任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處罰的舉證責任有什麼規定嗎?

根據行政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案件調查及查處階段,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這明確要求辦案人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收集證據,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後,由被告人負舉證責任;同時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我們的執法人員很容易在這個問題上產生錯誤認識。比如執法人員查到一膠合板廠無生產許可證且甲醛含量超過室內排放標準,相對人辯解說,該產品是建築模板,僅在室外使用。執法人員要求相對人提供證據,否則就要給予處罰。這就顛倒了舉證責任。
  證據在理論上有幾種分類:根據證據的來源,可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以證據與待證事實、證據與證明物件之間的關係為標準,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證據還可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不同種類的證據其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各不相同,如何核實、認定是認定事實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