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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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中止後怎麼辦

行政複議中止後,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複議中止後,若引起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但對於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這三種情形,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則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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