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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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時可否提執行異議?

一、查封時可否提執行異議?

查封時可否提執行異議?

查封時不一定可以執行異議,具體是否可以提出異議,由執行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來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執行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提出異議請求的時候需要遵守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條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債務人異議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對於民事糾紛來說,只有是案件的當事人並不按期履行判決書之中的義務,在另一方案件的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請求之後,法院才會採取查封、拍賣等的方式,來強制要求公民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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