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當前位置 /首頁/行政/行政複議/列表

行政複議法時間如何計算的?

一旦涉及到行政複議大家都會很好奇行政複議法時間是如何規定的?行政複議法時間期限計算原則有哪些?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是多少呢?以下,就是本站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行政複議法時間如何計算的相關問題的介紹,供大家參考。

行政複議法時間如何計算的?

一、行政複議法時間如何計算的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複議法時間期限計算原則

一般原則

《行政複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三、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

關於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複議法》沒有作出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此曾有過比較熱烈的探討。行政管理相對人確實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只能從實際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時間太長了,確實還有法律關係穩定性、善意第三人信賴利益的保護等問題,所以需要有個限定,但應當照顧這三個方面的價值取捨。

關於未告知申請權及期限時的最長申請期限,《行政複議法》也沒有作規定。行政訴訟領域對類似問題已經討論了相當長的時間。一般認為,對行政機關沒有告訴訴權和訴訟期間的,應當注意適用特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間的,起訴期間從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間時起算,但逾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將此期限延長至2年。

在起草《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曾經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並形成兩種方案:一種方案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釋的規定;另一種方案則對司法解釋的規定作了一定調整,主要是縮短了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相對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最長期限。由於這樣規定可能導致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在權利救濟期限上的長短不一,而且又與《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不一致,所以最後公佈的實施條例未就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作出規定。這樣就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履行告知、送達的義務。否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會在相當長的時期處於隨時可能被申請行政複議的狀態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複議法時間如何計算的的相關問題中,無論是行政複議的最長申請期限還是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延長都需要提供正確的材料才能申請成功,否則申請就會失敗。而且《行政複議法》設定申請時效是在於促使行政相對人儘快行使複議申請權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TAG標籤:時間 計算 行政複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