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法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法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一直沒處理去法院起訴有時間限制。發現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從期滿之日期十五日內就要向法院起訴。
在申請行政複議之後,複議機關在複議期滿後還不給答覆的,為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建議從複議期滿之日起就要開始計算時間,積極去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並且,發現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從期滿之日期十五日內就要向法院起訴了。
這個時候去法院起訴的需要走以下的流程:
1、準備份起訴狀
跟普通的民事訴訟一樣,提起行政訴訟也要準備好起訴狀,寫明現在對行政機關的訴求,即要求行政機關做什麼,一般可以主張撤銷登出、吊銷決定等。
2、去所在地法院
無特別情況下,起訴的是哪個行政機關,就找該機關所在的法院起訴。
3、收法院通知書
法院依法受理之後,需要依法繳納訴訟受理費,具體按照訴訟標的額確定,簡單點說,就是糾紛的價值多大就受理相應比例的訴訟費。
法院受理立案後將會給發通知書,接著就按照通知書上的要求,積極出庭應訴即可。
二、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有效嗎
超期作出的行政複議將會不予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如果超過該期限申請複議機關將會不予受理,從而喪失包括複議和訴訟等尋求救濟的途徑,因為行政訴訟提起的時間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申請行政複議,從主體上來說的話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的規定,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對於法院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畢竟法院是屬於一種司法機關,並不是屬於我國《行政複議法》當中所規定的,可以申請複議的主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