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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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判決執行

行政賠償判決執行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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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判決執行有什麼具體的規則嗎?

行政賠償訴訟的執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執行依據
執行依據指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生效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2.須有可供執行的內容
作為執行內容的義務有:給付義務(金錢、實物、無形財產),實施特定行為的義務等。
3.有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義務事實的發生。
4.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1年內提出執行申請;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在法律文書生效6個月內提出執行申請。
對於執行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作了規定。執行的管轄,是指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應由哪一級或哪一個法院受理的執行。該規定第3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本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劃撥
它是指人民法院將被執行款項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上劃出以交付執行申請人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對行政機關的劃撥適用於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拒絕歸還罰款
行政機關的行政罰款違法被人民法院撤銷後,它應該將罰款歸還被罰人,若行政機關拒絕歸還,人民法院可以從行政機關的賬戶上劃撥。
(2)行政機關拒絕支付賠償金
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院判令其支付賠償金時,若行政機關拒絕支付賠償金,人民法院可從其賬戶上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