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當前位置 /首頁/行政/行政訴訟/列表

專利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專利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專利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專利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專利法》第68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

(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後,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後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於訴訟時效期間之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第23條規定,權利超過二年起訴的,人民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支付起訴之日前推算二年內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但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

(2)起訴時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二》的重要意義在於,明確了針對侵權行為的物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佈、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根據《專利法》第13條規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依照《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在授權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這種要求被拒絕,專利權人只有等到授權之後才能要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公佈時,實質審查可能還未開始,或者已開始但尚未結束,到授權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要求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起計算時效,則完全會出現專利權人有資格起訴時已超過二年的現象。為此,《專利法》第68條第2款規定,專利權人於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於是,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一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二、專利侵權的處罰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洩露國家祕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專利權糾紛不是普通的民事糾紛,有部分專利侵權行為是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但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要根據專利侵權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因為有些發明專利在專利局審查授權的這個過程當中,也有可能會被相關人員侵犯,那訴訟時效應該是從專利局授權以後才開始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