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部門行政強制執行權
有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製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二、城鄉規劃行政強制執行流程是什麼?
城鄉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的;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城鄉主管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鄉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城鄉主管部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物件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城鄉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強制執行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單位都是擁有強制執行權的,因為作為機關單位擁有行政處罰的權利,如果被履行人不履行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話,那麼行政機關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執行強制執行的時候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