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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遵循哪些程式?

一、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遵循哪些程式?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遵循哪些程式?

嚴明的行政處罰程式才會讓行政處罰在執行的時候不會遇到一些不必要的社會阻力,且對於政處罰相對人來說心裡面也不會覺得有什麼不服氣的。不過,當場行政處罰的程式要求也是很嚴格的,比如說必須出具執法證件,告知行政處罰的原因,然後也要有行政處罰的單據。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當場處罰程式的特點是什麼?

當場處罰程式的特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這種程式是處理治安案件的一種獨立程式。與普通程式一樣,當場處罰程式是處理治安案件的一種完整而獨立的程式,只是不需要像普通程式一樣經過受理、調查取證、裁決、執行等必經環節,其適用過程簡便易行。

2、當場處罰程式只針對特定治安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其他治安案件的處罰採用普通程式。

一是違法事實確鑿,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二是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但是針對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拉客招嫖和賭博案件,不論情節輕微與否,都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程式來處理。

3、當場處罰程式體現了及時性的特點。當人民警察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符合當場處罰程式處理時,當即實施治安處罰,處理迅速,時間短暫,這種及時性是當場處罰程式與普通程式最顯著的區別。

4、當場處罰程式由人民警察當場作出治安處罰決定。在當場處罰程式中人民警察有權代表公安機關,在確認治安違法行為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決定。而在普通程式中,人民警察只是案件的調查者,處罰決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作出。

基本上當場行政處罰的都是罰款在50元到200元之間的或者是口頭警告,當然了,當場行政處罰的程式要求相對來說也比較簡單,比如說要求執法人員要出具執法證件,然後儘管罰款是在50元,可是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也是根本就不符合程式的,應該說當場行政處罰這是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簡易程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其實行政處罰是最常見的處罰型別之一,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與我國的行政當事人之間息息相關的,如果是行政相對人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是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尋求相關的法律的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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