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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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一、被申請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被申請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指申請行政複議並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認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的機關。

根據不同情形,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也有所不同: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直接申請複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複議,該組織是被申請人;

4、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複議,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5、作出行政行為決定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行政複議敗訴後果是什麼?

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敗訴的法律後果: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此,不服該處罰決定,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的申請有哪些方式?

無論申請人是以書面方式還是口頭方式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申請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複議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便於與其聯絡並送達有關複議法律文書);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2、作出引起復議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要求。即申請人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所要達到的目的,具體指要求複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被申請人履行職責或給予行政賠償等。

4、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即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和複議請求應具備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5、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日期。此項事實有助於複議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並進而作出是否受理其複議申請的決定。

申請行政複議主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敗訴的後果就是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行政複議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委託第三方代理申請,主要針對的是行政主體,複議的客體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該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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