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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分類有什麼?

財政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分類有什麼?

一、財政監督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分類有什麼?

根據現行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可將自由裁量權歸納為以下幾種: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二、什麼情況不執行財政監督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案件違法事實清楚,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辦案機關負責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需要強調的是,這種違法事實清楚,當事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但辦案機關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2、違法行為人不滿14週歲。

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除了應客觀上具有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具有行政責任能力,即當事人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行政責任年齡是行政責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因此,如果經審查認定違法行為由不滿14週歲的人所為時,辦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3、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時,不瞭解自己行為後果與社會危害性,因而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

辦案機關查處精神病人實施的違法行為時,必須請有關機構作出科學鑑定。只有確定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確實處於精神病發作狀態,才能認定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醉酒狀態的人不屬於無責任能力人。

財政監督行政處罰的裁量權一共分為六種型別,行政處罰不予執行的情況有三種,分別是違法行為的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違法的行為人不滿14週歲,不具備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精神病患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的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