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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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是什麼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規定的程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式。此外,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留置盤問

2、行政傳喚

3、管束或約束身體

4、扣留

5、強制隔  離戒毒

6、收容教育

7、強制收治、醫學留觀與強制隔  離

8、“兩指”,《行政監察法》第四章第20條規定行政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特殊程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當場或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其二,緊急情況當場實施的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物件的“三個不得”: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複查封不得。其二,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天(經過機關負責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長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除外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不計算在內。其四,保管: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③凍結:其一,實施主體需法律明確規定有凍結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其二,期限:與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

行政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指的是採取拘留或者是其他的強制手段。剝奪或者是限制他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來只配自己活動自由的一種行為。限制人身自由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特殊程式,實施以後需要立即通知家屬並且報批,同時不能夠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