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普法法律網 行政許可律師解答 2.4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TAG標籤:行政許可 撤銷 行政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