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可以找政府投訴嗎
一、醫療糾紛可以找政府投訴嗎
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投訴或實施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的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再次進行解決。醫療糾紛處理有幾個途徑。
一是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並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第三方調解。醫患雙方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醫調委進行調解。
三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糾紛可以不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二、醫療事故怎麼解決
(一)醫療事件發生後,醫患雙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由申請方繳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對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絕屍檢者,可拒絕受理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二)醫療事件發生後,原則上由醫療單位與病家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先行協商處理,協商處理達成協議、共識則此案件到此結案。(三)醫患雙方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四)醫療事故鑑定自提交鑑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五)醫患雙方任一方起訴到法院,衛生行政部門中止受理。
(六)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發出後,醫患雙方有一方不服,應在15日內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即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非法行醫的“醫療單位”發生疑似“醫療事故”的,不在上述的處理程式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