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界定標準 普法法律網 美容及醫療糾紛 1.0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醫療事故在侵權行為法中屬於一般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備四個構成要件。即:(一)行為的違法性;(二)主觀上存在過錯;(三)有損害結果發生;(四)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TAG標籤:界定 美容及醫療糾紛 過錯 醫療 醫療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