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處罰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的處罰有哪些
1、對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和當事人,無過失的,免於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2、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
3、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核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
4、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及降級、降聘使用,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0-15%,科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2%,科副主任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1%.
5、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
二、醫療糾紛處理目的
1、根據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及醫療過程中產生的醫患間具體糾紛情況,通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方式最終做出的對當事人雙方能接受或必須接受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文書或解決辦法並最終達到解紛止爭,正確調整醫患關係的目的。
2、醫療糾紛解決途徑:
(1)醫患雙方本著自願、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