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有時效嗎 普法法律網 醫療事故鑑定 2.5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TAG標籤:時效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