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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訴訟中的申訴程式是怎樣的?

1、醫療事故訴訟中的申訴程式的定義:

醫療事故訴訟中的申訴程式是怎樣的?

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醫療事故訴訟中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申訴。

2、申訴的時效:

(1)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伏的,應當在2年內提出申訴。

(2)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3、對生效判決,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4、對生效的調解書,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1)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

(2)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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