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糾紛律師解答

非法行醫賠償哪些

非法行醫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行醫資格,而擅自替他人治病的行為。這種行為很容易導致患者病情的加重,甚至還會造成其他的人身損害。那麼非法行醫造成患者損害後會怎麼賠償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非法行醫賠償哪些

第一,人身損害賠償:由於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對遭受人身損害的患者具體賠償範圍: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第二,造成死亡的賠償:非法行醫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如果沒有經過醫院搶救和治療,那麼,死者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貼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項費用也就沒有了。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受害者或者其家屬除了可以主張上述費用外,還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起訴法院要求賠償:對於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和醫療費用不足、被撫養人生活費確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非法行醫罪出罰金:如果該“醫生”,屬於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或者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則構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如果該“醫生”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致使死亡,能夠證明該死亡結果與非法行醫確有因果關係,那麼該“醫生”就構成了“非法行醫罪”,依據我國《刑法》規定,“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六,如果構成“非法行醫罪”,賠償依據: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起訴,由人民法院審判。同時受害死者家屬應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義務人按前述第二條、第三條的專案給予賠償,請人民法院同時審判。

第七,喪葬費的計算及法律依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的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訴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八,死亡補償金的計算及法律依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應當注意的是要選定受訴法院,這是因為,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絡。所以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資料,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非法行醫帶來的侵權損害是比較嚴重的,涉及到的賠償具體包括醫療、護理、誤工等費用,同時根據造成的損害程度不同,進行的賠償內容也是不同的。本站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夠幫助你深入瞭解非法行醫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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