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律援助律師解答

醫療糾紛仲裁製度是什麼

醫療行業是高風險行業,由於醫院醫生的水平參差不齊,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及責任心不同,醫療後果的難於預測性等因素.使得在醫療過程中經常發生對病人不利的損害結果:同時,由於患者方面對醫療知識瞭解程度的不同及對醫療風險程度的估計不足,總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發生不可預見的後果,往往首先考慮的是醫院或醫護人員沒有盡心盡力甚至認為是醫護人員的責任事故,這些因素造成醫療糾紛的不斷髮生。

醫療糾紛仲裁製度是什麼

醫療事故的頻繁發生,不僅給患者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的身心損害,而且導致醫患關係緊張,甚至引發社會矛盾。如何處理因醫療事故導致的醫療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國務院新頒佈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方式仍停留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三種方式上,有許多不足之處。因此,醫療糾紛的處理一直是困繞我國衛生界的一大難題。筆者結合當前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在研究我國的《仲裁法》、民商事仲裁製度和勞動仲裁制度的基礎上,對於建立醫療糾紛仲裁製度作如下探討。

一、 醫療糾紛仲裁製度的必要性

仲裁是一種最為重要的非司法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建立醫療糾紛仲裁製度的必要性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解決醫療糾紛方式的侷限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理》規定的三種方式:①醫療單位與病員及其家屬自行協商解決。②衛生行政部門處理。③人民法院處理。這三種方式對於解決醫療糾紛、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有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1、協商和解的方式不利於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醫療單位願意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是寧願“花錢買平安”,以減少萬一敗訴時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之二是減輕善後工作的難度等。患者一方則為了多得到經濟補償。協商和解容易造成病人之間的攀比,要價越來越高,醫院難以承受,而導致矛盾激化,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此外,協商和解容易掩蓋錯誤,甚至

2、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行政處理醫療糾紛的權利機構基本是醫療單位本身和醫療單位的領導機關。在行政處理醫療糾紛中,處理糾紛的權利機構多從本位主義出發,首先考慮如何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如何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難以避免發生 “同行相親”、“隸屬偏袒”等問題,容易造成處理結論的失真,病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法院處理有一定的侷限性。醫生是一種高風險的職業,非經專業訓練難以對專業問題得出客觀科學的評價。法官由於不懂醫,處理醫療糾紛不可能得心應手,醫患雙方的權利無法得到充分保證。部分患者判決結果不滿意,以糾紛為理由砸毀醫院設施或毆打醫務人員。更多的情況下,由於法官不懂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而不公正作出的判決,挫傷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不利於衛生事業的發展和切實保障醫務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權益。

(二)仲裁解決醫療糾紛的優越性

1、醫療糾紛仲裁製度具有公正性、權威性。仲裁機構具有民間性質,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員是兼職的,不屬於仲裁機構,可以避免行政干預、長官意志;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自己信賴的仲裁機構,能夠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仲裁員從公道正派的專業人員中選聘,有著嚴格的條件,素質高,作風正,令人信賴。

2、醫療糾紛仲裁製度具有快捷性,經濟性。醫療糾紛仲裁製度可規定審理的期限,實行一裁終局制,即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醫患雙方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上訴。這充分體現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優點,克服了以往處理醫療糾紛存在的久拖不決、攪鬧醫院、無理纏訟的不良現象。由於時間上的快捷性,費用也就相應的節省;由於一裁終局制,無需多審級收費,所以仲裁收費一般比訴訟收費低。

3 醫療糾紛仲裁製度具有保密性,能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

醫療糾紛案件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一些新聞媒介很是熱衷於報道、曝光,且過分側重反映患者方面的要求,對於案件的處理過程和結果,部分報道未能實事求是而是作出自認為正確的判斷和結論,誤導公眾,激化了社會矛盾,甚至或多或少地影響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醫療糾紛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的整個程式和裁決也不公開,仲裁機構成員和仲裁員以及當事人均賦有保密義務。整個仲裁過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擾,這樣可以給當事人,尤其是醫方“留點面子”,減輕其怕在聲譽上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顧慮,也保護了患者的隱私權,醫患雙方可以在一個和諧的氛圍中,平息紛爭,化解矛盾,促使爭議得到公正、徹底解決。這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緩和社會矛盾有積極的作用。

4、 醫療糾紛仲裁製度能有效克服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時專業知識的侷限性

醫療糾紛常常涉及複雜的醫學知識和法律問題。法官由於受醫學專業知識的侷限,難以深入其中,可能影響公正裁判。而醫療仲裁機構具有分專業的仲裁員,仲裁員一般都是醫學專家、法學專家、醫療管理專家,能保證仲裁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二、醫療糾紛仲裁製度的建立與仲裁程式

(一) 建立糾紛仲裁委員會

由於醫療糾紛仲裁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仲裁的特點,可先在設區的市一級以上行政區設立常設性的仲裁機構即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該機構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統一組建,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其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該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要充分體現醫、法結合,由醫學專家、法醫、法學專家、醫學倫理學家、醫療管理專家醫學倫理學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以此來提高仲裁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增加醫患雙方對仲裁的信任度。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①負責處理本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醫療糾紛爭議案件。②聘任具有實踐經驗和專業水平的臨床醫學專家(可分不同的專科)、對衛生法有較深研究的法律專家和衛生行政管理專家和醫學倫理學專家、公證員擔任專職或兼職仲裁員,並對仲裁員進行管理。③領導和監督仲裁庭開展工作。④總結並組織交流辦案經驗,向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司法機構提供有關處理醫療糾紛的建議。

(二)設立醫療仲裁庭

醫療仲裁庭是非常設機構,仲裁員可由具有實踐經驗和專業水平的臨床醫學專家(可分不同的專科)、對衛生法有較深研究的法律專家和衛生行政管理專家和醫學倫理學專家、法醫、公證員擔任。

醫療仲裁庭,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複雜程度分別由3、5、7人組成。3人仲裁庭由醫療專家、法醫、法律工作者組成;5人仲裁庭由醫療專家3名、法醫、法律工作者公證人員個1名組成;7人仲裁庭由醫療專家2名、法醫、醫學倫理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公證人員個1名組成.

(三) 醫療糾紛仲裁程式

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不成的情況下,若雙方能自願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式進行:①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②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③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④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書一樣,當事人必須履行。當敗訴方在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下,勝訴方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能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保證了醫療糾紛仲裁製度的順利發展。

三、醫療糾紛仲裁的法律適用

醫療糾紛仲裁製度的法律適用。是指醫療糾紛仲裁機構依法定程式將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具體運用於各種醫療糾紛案件,從而對爭議的事實進行客觀公正的審查與裁決的活動。

(一)醫療糾紛仲裁的法律適用範圍

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加強,衛生法制建設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形成了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醫療衛生法律為核心,以國務院制定的醫療衛生行政法規為主體,以衛生部發布的大量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規章為網路的醫療衛生法律體系,這一體系是醫療糾紛仲裁的依據。當然該體系尚處在發展、完善之中,因此與醫療糾紛處理有關的民法、經濟法等法律也可能被運用到仲裁中。目前與醫療糾紛仲裁的法律適用有關的醫療衛生法律體系中,《醫療事故處理條理》是醫療糾紛仲裁的主要依據。此外,《執業醫師法》,對醫患雙方在醫療過程中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各自承擔的責任也作了詳? 傅墓娑ǎ?砸攪憑婪字儼錳峁┝酥苯擁姆?梢讕蕁?br>

(二) 醫療糾紛仲裁的法律適用要求

醫療糾紛仲裁機構在適用法律時應做到合法、準確、及時。“合法”指適用法律時要遵守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許可權及法定程式,將醫療糾紛案件的實際情況與法律規定恰當地結合起來。“準確”是指對醫療糾紛爭議的事實認定要符合實際情況,醫療衛生法領域有不少技術性很強的法律事實,仲裁庭要反覆稽核事實,必要時可求助於科學檢測等手段,以便科學準確地查清事實。“及時”指適用法律時要遵守仲裁製度規定的期限,充分體現仲裁快捷性的特點,儘快穩定醫療衛生管理秩序,平息糾紛,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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