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律師解答

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2018年1月18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四條,但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重大變化,該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如果一方不簽字、不追認的債務,不宜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如果債權人可以證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總的來說,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後,對沒有共同借貸意思的借貸不宜再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債權人在借債時要自擔風險,要麼不借、要麼讓夫妻兩人都簽字,如果其中一人不簽字,別怪別人不還錢,只能怪自己太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