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律師解答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的內容有哪些

債權人會議享有的職權的內容包括:
(一)、核查債權。
(二)、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撤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核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通過重整計劃;
(七)通過和解協議;
(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的內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