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律師解答

如何防範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

銀行職工參與民間借貸是違規行為。
1.嚴禁員工組織、參與社會非法集資和民間融資借貸活動。
2、嚴禁員工充當票據融資、民間借貸的中介角色或資金掮客,或在活動中充當鑑證人、證明人,以及幫助他人非法集資、參與經營地下錢莊,或為上述活動提供擔保
3、嚴禁員工洩露利用工作之便所掌握的票據資訊、資金資訊、客戶名單等資訊。
4、嚴禁員工為民間融資機構提供營業辦公場所或幫助其進行宣傳,或將本行的重要空白憑證、各類印章提供給從事民間融資人員使用。
5、嚴禁員工為民間融資出租、出借對公賬戶、個人賬戶,或利用與本行信貸客戶的工作關係,幫助客戶墊款還貸,進行資金週轉。
6、嚴禁員工將自有資金、信貸資金、拆借客戶資金等投資於民間融資市場或發放高利貸。
7、嚴禁員工在小貸公司、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等社會融資機構兼職或投資參股。
8、嚴禁員工提供虛假對賬單、餘額查詢單、出資證明、存款證明、注資增資或其他資信證明。
9、嚴禁員工代客辦業務,或代他人保管存單、存摺、銀行卡、密碼、有價單證、票據、印章、網銀金鑰、有效身份證件等異常行為。
10、嚴禁吸儲不入賬,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

如何防範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