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什麼情形下 普法法律網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5.54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TAG標籤:債權債務 債務人 提存 債務債權 標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