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經過債務人同意的債權轉讓有效嗎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如若不明白,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法律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第二十九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註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註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三)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資料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