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債權和物權的區別

一、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只有通過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權為支配權,物權人無須藉助於他人的意思和行為,即可行使權利,並實現自己的利益。
二、設定的方式不同。
除了法定之債外,合同之債的設定採任意主義。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設定債權。而物權的設定採法定主義,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許當事人自行創設,也不許變更物權的內容。
三、權利的性質不同。
債權為相對權,物權為絕對權。債權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主體(債務人)主張。即使因第三人的行為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該第三人也不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四、權利的客體不同。
債權的客體(標的)為給付,即債務人的特定行為;而物權的客體只能是物。
五、權利的效力不同。
債權與物權具有下列區別:1。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則具有相容性;2。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之上時,物權具有優先效力;3。物權具有追及性,而債權則無。
六、時效性不同。
債權具有時限性,物權則無。
七、轉讓限制的不同。
權的轉讓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權的轉讓則一般沒有限制。
八、權利保護的目的不同。
物權保護的目的一般在於恢復權利人對於物的支配,因而以恢復原狀為原則,注重於採用物上請求權的方法。除了民法對於物權的保護,其他如刑法、行政法等也對物權給予保護。
債權保護的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對債權的保護一般限於民法上的保護。

債權和物權的區別